(2016)粤13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严涛、黄隆键等与惠州市华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华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严涛,黄隆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华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法定代表人:黄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涛,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身份证号:×××002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隆键,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0039。上诉人惠州市华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涛、黄隆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0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市华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房屋)位于大亚湾××技术开发区,因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惠州地区有重大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