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翠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唐宁10号。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翠彬,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东升街1-6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翠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盘锦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校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