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恒申请执行许言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许言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恒,男。被执行人许言言,男。王恒申请执行许言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许言言因长期不在岗,工资停发,现无工资奖金收入,无房产及车辆,其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