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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恒申请执行许言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许言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恒,男。被执行人许言言,男。王恒申请执行许言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许言言因长期不在岗,工资停发,现无工资奖金收入,无房产及车辆,其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