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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司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司韶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4534号原告王伟,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高拯,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韶洋,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司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蓓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