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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864号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罗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案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案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深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