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满与石开珍相邻关系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满,石开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开珍再审申请人朱满因与被申请人石开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满不服本院(2015)张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我们发生的通行纠纷几年来土地所属共来过10次,且每次都是所信伪证,不注重事实一次也没给丈量过尺寸,使被告十分猖獗。因为我们批的房基地是在村集体规划内建的房,三面都有走道,请拿我画的地界图与实地核实,用事实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宅基地两次批复,均没有明确过道部分,申请人翻建房屋,需解决走道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相互协调,妥善处理。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朱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