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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世刚因与沈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世刚,沈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刘世刚(一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申请人沈国安(一审原告),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林市。再审申请人刘世刚因与被申请人沈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石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世刚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世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世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  张玉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