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张旭与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旭于2016年3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38099.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旭与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故张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