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东林与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林,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林,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皇寺镇。被执行人张瑞博,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宗县件只乡。被执行人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大街邢台县。负责人张志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刘东林与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672.9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