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东林与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林,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林,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皇寺镇。被执行人张瑞博,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宗县件只乡。被执行人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大街邢台县。负责人张志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刘东林与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瑞博、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672.9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