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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一0六团丰彩农资店与李子洲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一O六团丰彩农资店,李子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281号原告呼图壁县一O六团丰彩农资店,住所地呼图壁县106团团部。负责人李延枫,该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崔海龙,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洲,男,汉族,住106团六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一O六团丰彩农资店与被告李子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一O六团丰彩农资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子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一O六团丰彩农资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一O六团丰彩农资店负担。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