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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良勇与吴汉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勇,吴汉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110号原告孙良勇,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吴汉雷,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勇诉被告吴汉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