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葛聪慧与被告赵永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47号原告葛聪慧,女,2000年12月1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法定代理人葛建华,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忻府区人,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李秋彦,女,1981年8月6日生,汉族,忻府区人,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辅仁,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赵永鑫,男,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忻府区人,住本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伟宁,该公司职员。原告葛聪慧与被告赵永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葛聪慧法定代理人李秋彦以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聪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葛聪慧负担。审判员 曹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