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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490号原告尹某某,女,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幸恩,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梁某某,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