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18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上水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上水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85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巫飞,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上水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苏州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上水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苏州市上水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前支付原告苏州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的房屋租金221670元,并一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的房屋租金221670元及滞纳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须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原告可就其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双方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5年2月18日起自动解除。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由原告承担。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上水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霞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334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351.0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150.11元,我院已于2016年3月14日将其扣划至本院标的款专户;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又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赴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载明的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勘察,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再原地经营。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上水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立案申请执行标的及执行费共计368691.00元,执行到位9150.11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