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1317、1322、1324-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曾晓丹、罗洁等与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丹,罗洁,谭江莹,林思佩,赵伟,李依烨,陈通福,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317、1322、1324-1328号申请执行人曾晓丹。申请执行人罗洁。申请执行人谭江莹,。申请执行人林思佩。申请执行人赵伟。申请执行人李依烨。申请执行人陈通福。被执行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36号鼎丰大厦907。法定代表人王维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七案,深罗劳人仲案(2015)1329、1352、1361、1363、1365、1369、13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支付工资分别为人民币11393元、22643元、22410元、10682元、6033元、6416元、13805,共计人民币9338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述七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审 判 员 唐海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