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史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陕0327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史某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18000元,于调解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史某某未按期履行,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史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案件执行款1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第二项中由史某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1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