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983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恢复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