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乐吉毕力格、色日古楞、达楞其劳、巴嘎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楞其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27-3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崇,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达楞其劳,男,1958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乐吉毕力格、色日古楞、达楞其劳、巴嘎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达楞其劳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达楞其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