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民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5日因吸毒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16日因盗窃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伍佰元。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因吸毒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16日因盗窃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伍佰元。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民勤县公安局看守所。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铁成、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民勤县三雷镇东关煤炭巷1号居民王某乙(已判刑)到民勤县苏武乡泉水村七社,在该社村民谢某某经营的百货商店内盗窃黑兰州香烟四条,价值720元。后二人将所盗物品用于换购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到民勤县三雷镇荣盛宾馆楼徐某经营的天利商行,盗窃该商行黑兰州香烟两条,价值360元。后二人将所盗物品用于换购吸食毒品海洛因。3、2015年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到民勤县大滩乡街道丁字路西南角悦宾商行,盗窃该商行吉祥兰州香烟两条,价值500元。后二人将所盗物品用于换购吸食毒品海洛因。4、2015年9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民勤县三雷镇东街新华小区鑫乐盼盼副食超市,趁店主潘某某不备,在该超市门口东侧盗窃八年藏武酒5瓶,价值540元。之后,王某甲用盗得的白酒从甄育军处换购海洛因0.5克,用于吸食。5、2015年9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梁某某(在逃)、靳某某(在逃)在民勤县三雷镇北街体育场大门西侧阳春批零部,趁店主陶逢明不备,从阳春批零部门口盗得十年藏武酒一箱(6瓶),价值828元。之后,王某甲用盗得的白酒从甄某某处换购海洛因0.5克,与梁某某、靳某某三人吸食。6、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在逃)、魏某(在逃)开车到民勤县泉山镇福元村三社居民点东侧民勤县爱心百货商店,以购物为名骗店主黄某某为其取货,乘机从该店门外盗得十五年珍藏武酒一箱(6瓶),价值1008元。之后,三人用盗得的白酒换购海洛因吸食。7、2015年12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靳某某到民勤县三雷镇新关街荣盛宾馆南侧的荣盛百货超市,王某甲假装买东西使该店店主王某丙无暇他顾,靳某某趁机盗得该店门口十年藏武酒一箱(6瓶),价值828元。之后靳某某用盗得的白酒换购海洛因0.5克吸食。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47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抓捕经过、被盗烟酒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巳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二、尚未退赔的被害人谢润德720元、徐健720元、王永军828元、黄玉平1008元、陶逢明828元、潘学军540元、田有明500元财物折价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玉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成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