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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罗银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银汭,张金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银汭。法定代理人袁俊梅。法定代理人罗金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荣。上诉人罗银汭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银汭虽递交了上诉状,但经本院依法通知,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银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