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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华与被告杨淑兰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华,杨淑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449号原告:杨淑华。被告:杨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华与被告杨淑兰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10.05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诉讼费285.0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汤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