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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张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1192号原告徐××。被告张一×。原告徐××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二×,现已独立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三×,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二人脾气、秉性各异,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08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原告为摆脱痛苦,结束这段不愉快的婚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三×随原告生活;三、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张一×辩称,因其与原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且女儿今年九周岁仍需双方照顾,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张二×,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张三×,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6年2月10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本案原告徐××与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中徐付荣系同一人。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张二×、张三×户籍信息、本院询问笔录、蔡公庄村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张二×、一女张三×,证明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应冷静、理智化解纠纷,而不是轻言放弃婚姻,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原、被告之女尚未成年,仍需要父母照顾,父母有责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与被告张一×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学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