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忠显诉刘武钟劳务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显,刘武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8号原告杨忠显,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刘武钟,男,1972年4月6日出生。原告杨忠显诉被告刘武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忠显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去向不明,暂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