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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锐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锐达,男,于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663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恩平市;2015年3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释放,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锐达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锐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锐达编造各种理由先后向被害人谭某丁、谭某戊、韦某、黄某、李某乙、周某借用手机、助力车,借得物品后随即溜走将财物据为己有,共骗得上述6名被害人总值8884元的助力车1辆、手机6台。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锐达在开平××××步行街骗走被害人谭某丁价值503元的红米Note2手机1台。2015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锐达在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骗走被害人谭某戊价值1785元的Iphone5S手机1台,并将该手机拿到开平市长沙益华广场对面的石头电讯店维修。2015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锐达在开平市长沙卫生站,骗取被害人韦某价值1890元��鬼火牌48CC型燃油助力车1辆及价值900元的Iphone4S手机1台,后在开平市埠海景酒店旁的富传电讯店将该手机抵押给邝某成借款200元,在台山市场面北市场附近的顺鑫摩托修配店将该助力车卖给马某乙,得款700元。2015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刘锐达在台山市台城商业城对面的果魅力餐厅骗取被害人黄某价值1079元的Iphone5手机1台,后在开平市埠海景酒店旁的富传电讯店将该手机抵押给邝某成,借款350元。2015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锐达在开平市三埠河边酒楼,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价值1187元的三星牌S4型手机1台,骗走被害人周某价值1540元的三星牌note3手机1台。破案后,公安人员将缴获的Iphone5S、Iphone4S、鬼火牌48CC型燃油助力车、Iphone5、三星牌note3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刘锐达于2015年3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9日刑满释放。还查明,被告人刘锐达在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前因本案曾被羁押3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锐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锐达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谭某丁、谭某戊、韦某、黄某、李某乙、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谭某甲、谭某乙、李某甲、马某甲、许某、邝某成、司某、马某乙、谭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锐达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锐达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刘锐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锐达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锐达的违法所得,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予以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锐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锐达退赔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503��;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