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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辉东诉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14行初25号起诉人宋辉东,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宋辉东起诉被告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宋辉东诉称:2014年9月15日,本人依法在呈贡区民政局择优选岗全程录像现场接受转业异地安置,民政局及安置领导小组以宋辉冬412902198084518驾照与档案不符为由,滥用交警职权禁止本人依法选择呈贡区疾控中心岗位(有驾照),无奈本人在录像现场放弃工作,申请自谋职业并在公证处与优抚安置科一起办理了自谋职业公证及民政相关签字。因民政局故意隐瞒货币安置新老政策,拒不执行2014年8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规程》中关于货币安置的选择规定,后本人以自谋职业金太少要求再选工作,被告违反安置规定违法撤销本人自谋职业申请和公证处公证,严重侵犯本人货币安置权益。现起诉人宋辉东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选岗安置现场中滥用交警职权,禁止本人依名次选择(有驾照)呈贡区疾控中心岗位,其行为侵犯本人择优选岗权益。2、依法确认被告违法撤销本人自谋职业公证和个人申请以及故意隐瞒货币安置新老政策,其行为侵犯本人货币安置合法权益。违反《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第20条,违反《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准备阶段第9款民政部门职责;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发放。实施阶段第4款第5小款规定放弃安置工作一律不再安排工作,依法货币化安置。违反择优选岗现场会结束退场要求和工作收尾要求。违反《云南省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第5条。3、依法确认被告所协调安置的中石油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违反《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第6条、第15条、第18条规定,《云南省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第7条。4、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宋辉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宋辉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马衍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张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昌柯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