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展图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展图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展图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纯广,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洪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展图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展图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受理后已裁定将被执行人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农安县杨树林乡偏坡子村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院内的烘干塔一座、输送机9台、地秤1台、铲车1台予以查封。鉴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农安县杨树林乡偏坡子村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院内的烘干塔一座、输送机9台、地秤1台、铲车1台。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潘建平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