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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杏花岭分公司,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222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60号。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杏花岭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桥东289号滨河购物广场一层。负责人储德群。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太榆路2号。法定代表人储德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杏花岭分公司、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审 判 长  景铜柱审 判 员  李翠萍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