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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龙继光、李某某、麻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继光,李某某,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3刑初48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继光,男,因强奸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麻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被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继光、李某某、麻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权、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继光、李某某、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麻某某电话告知龙继光没有手机用,龙继光得知后表示愿意帮麻某某偷手机。当天下午,被告人麻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从松桃赶至腊尔山镇与龙继光会合,之后三人乘面的车赶到凤凰县城。次日三人在凤凰城内寻找盗窃目标,下午16时许,三人行至凤凰县城物质局新兴手机城门前马路上时,发现走在前面的被害人吴某某上衣左边口袋有一部手机。于是由麻某某、李某某走在后面帮助龙继光挡住行人,龙继光实施盗窃吴某某的手机,得手后三人立即离开现场。当天18时30分许,在兰径大世界门口将三被告抓获,并追回所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并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赃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被告人龙继光、李某某、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继光、李某某、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9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继光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麻某某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龙继光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某、麻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继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交清)。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元林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麻某某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一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