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程与柴达雪、柴传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程,柴达雪,柴传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38-1号申请人徐程。被申请人柴达雪。被申请人柴传新,系鲁N号轿车车主。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徐程与被申请人柴达雪、柴传新已就赔偿事宜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柴达雪驾驶的鲁N号轿车予以解除扣押。财产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徐程承担。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荣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