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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程与柴达雪、柴传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程,柴达雪,柴传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38-1号申请人徐程。被申请人柴达雪。被申请人柴传新,系鲁N号轿车车主。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徐程与被申请人柴达雪、柴传新已就赔偿事宜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柴达雪驾驶的鲁N号轿车予以解除扣押。财产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徐程承担。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荣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