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2016)云2623执52号刘保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保金,男,生于1975年12月6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铭,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保金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保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5232.51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并承担诉讼费3437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刘保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应赔偿金额345232.51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