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二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韩邢志刚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邢志刚,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2169号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种植业从业人员。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圣爱,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邢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邢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