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赵崇鲁与周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鲁,周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945号原告赵崇鲁。被告周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号。原告赵崇鲁诉被告周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达成协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崇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赵崇鲁负担。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