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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汇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汇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568号原告苏州汇通软件科技有���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根兴,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勤,该公司员工。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RUNOGUYMARIEDURAND。被告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ERNARDMARCEAUGUYOT。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明,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永霞,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汇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张玉萍、代理审判员黄瑶、人民陪审员钱雅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根兴、王勤,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永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汇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VERSUIT人力资源管理套装软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VERSUIT人力资源管理套装软件中的人事管理模块、考勤管理模块、薪资管理模块软件及该三模块软件的系统安装实施,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7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47450元,尚有2555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款项人民币2555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金14600元以及公证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向两被告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套装软件中的薪资管理模块软件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的诸多软件功能未能实现,具体表现在:1、薪资模块软件运行速度过慢,每个讨账计算时间需15分钟左右,一次套帐运行时间需要1个小时;2、软件没有进行角色和权限划分,非薪资人员也可以修改薪资数据;3、无法录入薪资数据,系统报错只显示与数据库冲突,但不显示错误具体在哪里;4、无法引入请假扣款数据、无病假奖励、旷工计算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薪资管理模块软件,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货款,原告向其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公证费系原告为取证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付款及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甲方)签订《VERSUIT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对甲方提出建立人事系统各项要求进行恰当、有效的分析。并向甲方提供软件系统设计与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系统维护及一些列必要的服务,甲方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见附件二)进行验收,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提供的软件包括:人事管理模块、考勤管理模块、薪资管理模块各一套,单价分别为20000元、25000元、18000元,软件实施费12600元,合计75600元,折扣2600元,合计货款73000元(软件产品含17%的增值税、系统实施为5%的服务税,合同签���后付50%,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后付50%)。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系统设计方案加以书面确认。乙方在实施工程前,甲方应提供确保该系统的安装、调试与运行所需的资源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合适地点、220V电源、有效网络以及所必须的后台数据库等。乙方在甲方实施时,甲方提供专人专项负责,给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系统安装所必须的电脑设备。乙方安装调试结束后,提出验收要求是甲方根据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要求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向乙方签发验收单,如不符合规定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进。甲方在乙方实施及软件运营期间,甲方应指定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人专项负责与实施洽谈,做好原始数据的保存及备份工作,并保证该专人的稳定性。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甲乙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验收,并由乙方提供相应完整的验收资料。自双方协商提供验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拖延验收,或组织验收合格后2日内未签注验收结论或签注验收不合格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对于验收结果中,乙方需要整改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后,乙方根据整改要求约定整改完毕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由甲方及时签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0%,36500元,付款方为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系统验收完毕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付款方为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乙方根据系统确认单要求,应提供对应的发票给甲方。因甲方未履行和/或未完全履行和/或迟延履行致使期限延误的,乙方按照甲方的延误期限将实施工期自然顺延,并由甲方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迟延金,且连续和/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付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因甲方为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与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若其中一个法人造成乙方损失的,该责任法人予以单独赔偿损失,若两个法人均造成乙方不同或/和相同损失的,则分别计算后索加赔偿乙方。合同附件二约定:薪资管理系统前期处理包括:部门设置、职位设置、产品管理、分摊类别、公司信息、计件管理、银行管理、员工设置;工资前期设定包括:帐套管理、工资结构、工资人员、工资公式;薪资日常处理及查询包括:工资数据、数据检查、数据统计、数据分析。产品技术特点、用途及主要功能模块说明为:可以对不同人员自由设定不同帐套;系统可以让用户自由设定不同薪资结构和计算公式,从而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可以提供和引入考勤数据、人事数额、使用户更方便、合理进行操作;可批量录入薪资数据、及时计算;结账、反结账可灵活调整;统计内容丰富多样、图标结果一目了然;提供多种多样的查询手段;自由组合的账本式数据浏览;万能查询可以按照用户要求查询所需要的数据;多视角的统计功能,辅助以直观的图形显示;查询数据结果可以亦其他文件格式输出;齐全的报表输出。2014年7月1日,两被告通过了《VERSUIT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合同》项下的人事模块软件安装及系统调试工作的验收工作,该模块软件被告已投入运行。2015年8月26日,两被告通过了《VERSUIT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合同》项下的考勤模块软件安装及系统调试工作的验收工作,该模块软件被告已投入运行。2015年5月14日,原告员工王勤向被告员工发送关于《HRMS项目实施结束通知》,内容为:HRMS项目自2014年1月实施至今,贵我双方已付出极大的成本,贵司多位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尤为宝贵。非常遗憾的是因种种原因,该项目无法顺利结案。截至今天,我方已完成所需配合之全部实施任务及内容。但贵司HR部门无时间配合导致该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基于上述,我方将结束贵司HRMS系统的实施配合工作。待未来贵司有确切时间安排和明确实施计划后,可协商重启。但对于该项目基于合同已完成的部分,请贵司予以验收,并支付规定款项。并通过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对上述邮件内容予以公证,产生公证费2000元。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两被告发送关于履行《VERSUIT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合同》的催告函,函件称:截至今日,系���合同中所约定的三模块安装调试工作,原告早已全部履行完毕,而贵司先后于2014年7月1日单独通过了人事管理模块的验收,于2015年1月20日、1月28日验收通过了HRMS人事字段开发项目;自2015年3月11日至3月16日修改完毕考勤规则后,贵司欲与薪资一并进行测试,但因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26日为贵司的发薪期,贵司人事部门无法配合进行测试。故此,即使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通过邮件发送了项目实施结束通知,以提请贵司继续验收,但贵司毫无诚意的不予任何反馈,时至今日对原告仍不予理睬,对合法有效的系统视若无睹,依据系统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约定,贵司已超期并严重违反系统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系统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贵司应按系统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支付迟延金,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系统合同第三条第六款约定,结合��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36500元,故主要为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未履约。要求两被告在接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原告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原告向两被告发送的通知和催告函,两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发送回函称:我方此前并没有通知贵司要终止次项目,原告单方面终止提供实时服务,违约在先。因此我们暂停支付剩余款项,是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贵司至今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薪资管理模块。该模块存在系统操作速度比原有的系统更慢、系统数据整合不到位、缺少数据完整性判断,并且无法跟踪薪资信息的历史信息等诸多问题,导致薪资模块至今仍未验收合格,严重影响我司薪资管理工作。贵司自7月23日开始擅自停用了经我司验收合格的考勤管理���块,使得我司无法使用。贵司这一行为不仅构成合同违约行为,而且严重侵犯我司的财产权益,我司保留向贵司追诉给我司造成损失的权利。故,我司要求贵司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开通已交付的考勤模块权限,以保证我司正常使用。关于尚未验收合格的薪资模块以及合同尾款问题,我司愿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就此问题于贵司进行进一步沟通,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12月31日,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6500元。2014年7月30日,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950元,合计支付47450元,尚有货款25550元未付。原告员工崔东平在2015年6月9日,到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处解决薪资模块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该公司职员单瑾驰在实施任务单一栏填写“客户测试薪资计算无问题,后需要把三项:���职、离职标示,个税类型,银行卡移到人事里维护并调整相关公式(客户商议中);薪资帐套人员踢出功能检查”证明薪资模块软件已通过了验收,被告应支付剩余款项。两被告陈述: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已履行系统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不应在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薪资管理模块软件无法达到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功能和标准,主要表现在:1、薪资模块软件运行速度过慢,每个讨账计算时间需15分钟左右,一次套帐运行时间需要1个小时;2、软件没有进行角色和权限划分,非薪资人员也可以修改薪资数据;3、无法录入薪资数据,系统报错只显示与数据库冲突,但不现实错误具体在哪里;4、无法引入请假扣款数据、无病假奖励、旷工计算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薪资管理模块软件,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货款,原���向其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公证费系原告为取证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针对两被告提出的薪资管理模块软件存在的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组织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相关经办人到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经被告工作人员现场演示,发现薪资管理模块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非薪资人员通过导出工资表,修改工资后再导入系统,达到修改工资的目的,违反权限划分;2、无法批量录入薪资数据,具体表现为引入一个工资表格,如果出现问题,系统仅提示数据库冲突操作失败,但具体哪个数据有错误无法显示。3、无病假奖励。原告对现场勘验确认的上述三个问题没有异议,但对第二个问题原告表示系统仅显示问题出现在哪一行,但出现问题的这一行究竟是哪个数据出现问题,需要��告自行检查,软件无法查找出现错误的具体数据。对于被告反映的权限划分、无病假奖励问题,在本院给予的期间内,原告已进行改进并修复,并经被告员工单瑾驰确认。上述事实有《VERSUIT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合同》及附件二、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VERDUIT人力资源管理套装软件确认单、两份验收报告、《HRMS项目实施结束通知》及公证书及发票、催告函、回函、付款凭证两份、汇通软件实施任务单、勘验笔录、2016年2月18日客户维护单、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以薪资管理模块软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功能标准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能否得到支持。针对被告反映的薪资模块软件存在的功能问题,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被告工作人员当场演示,被告反映的权限划分问题、无病假奖励情形属实,在本院给予的期限内,原告已将上述两项问题改进并经被告工作人员确认。对于被告反映的薪资软件运行速度过慢问题,因双方签订的系统合同及附件二对运行速度没有明确约定,且软件运行速度与被告方使用的硬件设备、服务器配置、网络速度均有关。故,在薪资模块软件运行速度不影响被告计算薪资的情形下,被告以软件运行速度过慢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没有合理依据。对于被告反映的批量录入数据,如存在错误,系统无法显示具体是哪个数据出现错误问题。现场勘验中,经被告工作人员演示,薪资模块软件仅显示引入工资表中出现问题的一行,但无法显示这一行是哪个数据出现错误。因双方签订的系统合同及附件二中对于批量录入薪资数据,系统报错应达到的标准没有明确约定,且被告员工薪资数据统计均由被告负责。故,在系统显示引入表格出现问题的某一行时,被告可通过自行查找的方式,纠正薪资数据错误问题,该情况不影响被告合同目的实现,也不能成为被告决绝支付货款的正当理由。综上,在权限问题、无病假奖励问题解决前,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剩余货款不属于违约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告改进薪资模块软件存在的问题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结欠的货款。由于系统合同明确约定了两被告的付款时间和金额,被告梅西埃航空(苏州)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故,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货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2000元问题,由于系统合同对于原告诉讼所产生的该笔费用负担没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由被告负担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汇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550元。二、驳回原告苏州汇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元,原告苏州汇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6元,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负担438元(原告同意其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张玉萍代理审判员  黄 瑶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晔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