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乐韶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钢浓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武建钢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市乐韶工贸有限公司,武汉钢浓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武建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黎想平,黄明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抗19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乐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读书院49号城市花园*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温志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钢浓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胜**号。法定代表人:周甫桥,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建钢。一审第三人:黎想平。一审第三人:黄明胜。申诉人武汉市乐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武汉钢浓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建钢并一审第三人黎想平、黄明胜出资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再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乐韶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20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