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姚贵与杨华山,李小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贵,杨华山,李小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911号原告姚贵,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委托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华山,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小祥,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姚贵诉被告杨华山、李小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华山、李小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所缴纳的诉讼费依法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贵负担。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