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潘建军与毛建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军,毛建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016号原告潘建军,居民。被告毛建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军诉被告毛建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潘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