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硕然与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硕然,郭亮,杨小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62号原告:李硕然,女,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佳洲,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亮,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杨小乐,男,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原告李硕然与被告郭亮、杨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昌吉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6日决定对本案被告新疆乾腾启道投资有限公司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硕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81元,退付原告李硕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馥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