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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刁江侠与杜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江侠,杜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306号原告:刁江侠,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濉溪县邮政局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莉莉,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刁江侠与被告杜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思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刁江侠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朝虎,杜莉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刁江侠诉称:2008年至2009年3月12日,杜莉莉分数次向刁江侠借款39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分5厘。2015年12月5日,双方对上述债务进行确认,截至2015年12月31日,杜莉莉共欠刁江侠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36.8万元。2011年1月1日,杜莉莉向刁江侠借款68万元,约定年利率20%。2015年12月,双方对上述债务进行确认,杜莉莉共欠刁江侠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168.9万元。2013年10月31日,杜莉莉向刁江侠借款73.7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5年12月,双方对上述债务进行确认,杜莉莉共欠刁江侠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123.5万元。经刁江侠多次催要,杜莉莉一直拖欠不还上述借款。故诉请法院判令杜莉莉:1、偿还借款本金39元及利息,合计136.8万元(自2009年3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2、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合计168.9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3、偿还借款本金73.7万元及利息,合计123.5万元(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30‰,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4、诉讼费用由杜莉莉负担。杜莉莉辩称:刁江侠的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39万元包括多次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项借款,杜莉莉认可,但利息计算没有法律依据。第2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虽然杜莉莉出具了借条,但该两项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杜莉莉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杜莉莉多次向刁江侠借款。2016年3月3日,经刁江侠与杜莉莉结算,截至2016年3月1日,杜莉莉共欠刁江侠借款本金154万元、利息94.2047万元(按月利率10‰计算),扣除双方确认货物抵付227000元后,实际欠款225.5047万元。并约定:自2016年3月1日以后,不再计算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刁江侠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支付财产保全费277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刁江侠与杜莉莉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刁江侠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杜莉莉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结算,并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重新确认,且债权人刁江侠放弃确认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的其余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刁江侠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25.5047万元。二、驳回原告刁江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36元,减半收取20568元,由被告杜莉莉负担16400元,原告刁江侠负担4168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杜莉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