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蔺乖丹诉张根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乖丹,张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蔺乖丹,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被执行人张根海,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蔺乖丹诉张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陈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蔺乖丹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09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张根海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现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根海将下余77008元分次交付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陈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