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刑初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赌博于2010年3月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宁志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高某,辩护人宁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伙同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蜀山区十里庙民房等多个地点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平均每场渔利2万元左右。2015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高某在本市蜀山区东至路经典茶楼三楼888包厢开设赌场。当日23时5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将王某、高某抓获,并查获潘某某等参赌人员,以及赌资、赌场营利款共计10万余元。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1、王某开设赌场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2、王某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3、王某归案后自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伙同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蜀山区开设赌场,为逃避查处,两人经常变换赌场地点,参赌人员事先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获知赌场地点。两被告人先后在本市蜀山区十里庙民房、望江路爱尔医院附近金沙阁饭店、东至路经典茶楼、政务区省立医院(南区)闲来雅聚茶楼等多个地点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平均每场渔利2万元左右。2015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高某在本市蜀山区东至路经典茶楼三楼888包厢开设赌场。当日23时5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对该包厢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将王某、高某抓获,并查获潘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以及赌资、赌场营利款共计10万余元。查扣赌资及赌场营利款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高某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缴款凭证、证人窦某、黄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按其各自罪行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属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王某多次开设赌场,平均每场抽头渔利2万元左右,属情节严重,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王某、高某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卫根人民陪审员 蒋昌饶人民陪审员 沙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