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朱茂知、傅秀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朱茂知,傅秀香,姜亦广,朱万祥,朱全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9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代表人逄焕波,支行长。被告朱茂知,农村居民。被告傅秀香,农村居民,系被告朱茂知之妻。被告姜亦广,农村居民。被告朱万祥,农村居民。被告朱全胜,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朱茂知、傅秀香、姜亦广、朱万祥、朱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朱茂知、傅秀香、姜亦广、朱万祥、朱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