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合方与董国华、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方,董国华,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08号之一原告:陈合方,男,1953年8月8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国华,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刚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旭平,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合方与被告董国华、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以董国华姐夫李安秋系范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其女董净宇也在该院工作,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申请范县人民法院回避。经审查,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上述三人的关系属实。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请示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指定本案由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