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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萍诉被告葛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葛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588号原告张萍,女,汉族,1976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韩如玉,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碧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星,女,汉族,1992年5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葛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彭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汪思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