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萍诉被告葛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葛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588号原告张萍,女,汉族,1976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韩如玉,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碧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星,女,汉族,1992年5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葛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彭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汪思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