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永城市信天商贸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洛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信天商贸有限公司,宿州市洛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983号原告:永城市信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文。委托代理人:王茂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启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洛可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信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洛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城市信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信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信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永城市信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