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88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段明华与日照赛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江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明华,日照赛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江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87-01号原告段明华。被告日照赛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小洼村。法定代表人申江涛,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申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明华与被告日照赛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江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明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明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