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长灿、陈杰等与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灿,陈杰,陈秋英,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陈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初30号原告陈长灿,男,193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杰,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秋英,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佳、刘石,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房管大楼。法定代表人王代顺,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晓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陈聿彬,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长灿等人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认拆迁协议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其将另行协调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灿、陈杰、陈秋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晓曦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吴志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上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