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欧阳平先与刘秋清、刘金清、刘记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平先,刘秋清,刘金清,刘记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41号原告欧阳平先,男,汉族,住安福县。被告刘秋清,男,汉族,住安福县。被告刘金清,男,汉族,住安福县。被告刘记清(又名刘继清),男,汉族,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平先与被告刘秋清、刘金清、刘记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平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平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平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欧阳平先负担。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远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