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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志超与河南省东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超,河南省东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85号原告胡志超,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河南省东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宋东方。原告胡志超诉被告河南省东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胡志超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