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忠福与被执行人于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忠福,于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436-1号申请执行人吕忠福,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于海清,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吕忠福与被执行人于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忠福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忠福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