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魏威与张同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威,张同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553号原告魏威。委托代理人柏语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游,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威与被告张同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