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魏威与张同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威,张同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553号原告魏威。委托代理人柏语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游,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威与被告张同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源:百度“”